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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賣便宜了?高雄女簽約反悔不賣鳥松透天厝 仲介氣炸求償48萬結果曝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黃姓女屋主簽約後反悔不賣,又拒付佣金給仲介公司,最後法院判決她要賠償24萬元。(示意圖/AI生成)
黃姓女屋主簽約後反悔不賣,又拒付佣金給仲介公司,最後法院判決她要賠償24萬元。(示意圖/AI生成)

高雄黃姓女屋主,2025年間委託仲介公司以1380萬元銷售其位於鳥松區的透天厝與土地,期間仲介成功媒合一名王姓買主,雙方談妥以1220萬元成交,並由買方支付10萬元斡旋金,不料黃女事後因不滿房價高漲,竟反悔拒絕簽約,仲介公司氣得告上法院求償,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黃女確實違約,判她須支付24萬元報酬給仲介公司,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黃女於2025年1月11日與某仲介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銷售期間到同年7月10日止,後來在同年3月7日,透過仲介與王姓買主共同簽署「不動產買賣意願書」,雙方約定於3月12日前正式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沒想到黃女眼見不動產市場行情不斷看漲,自認賣便宜了,事後竟拒絕出面履行合約,仲介公司認為已達成合約服務內容,無端遭屋主違約反悔,因此依約向黃女求償總價4%的仲介報酬,共計48萬元。

庭審時,黃女辯稱買賣意願書內條款有約定撤回權,且依照合約,賣方若接受買方之承買價格,買賣契約即應成立生效,仲介公司對此均有告知義務,黃女更當庭控訴,當時簽訂意願書的過程不到1分鐘,仲介根本沒有善盡條款的告知與說明義務,主張自己不應受罰。

不過,一、二審法官在調查兩造所簽署的合約書、意願書等相關條文後,認為黃女身為成年人,在契約上簽名落款即具法律效力,法官審酌後,認定黃女事後反悔不賣確有過失,但考量實際狀況後,酌減認定以總價2%計算報酬較為合理,最終判處黃女須賠償仲介公司24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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