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廠主管肖想擁雙妻 竟逼正宮簽「三人行」協議

記者陳怡靜/高雄報導

高雄某科技廠一名陳姓男主管與曾姓女作業員發展婚外情,陳男為讓曾女順利入住家中,竟以離婚脅迫劉姓妻子一同簽署「三方共同生活協議書」,直到後來曾女提出分手改嫁他人,陳男憤而向曾女提告侵占,陳妻這才發現2人姦情,便向曾女提告並求償60萬元;高雄地院判曾女應賠償劉女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科技廠主管外遇,竟擬訂「三方共同生活協議書」要求妻子簽署。(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陳姓主管與曾女在2014年相識交往,陳男由於答應曾女為她提供住處,並與妻子共同生活相互照顧等,陳男則向妻子佯稱「曾女一人在外面有點怕,只是要有伴」,對其隱瞞2人交往情形,甚至以離婚脅迫妻子答應讓曾女入住,陳男、劉姓妻子與曾女3人於是在2016年4月28日簽下「三方共同生活協議書」。

事後曾女的王姓丈夫發現2人姦情,還氣得提告陳男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未遂罪,求償80萬元,但法官認為曾女原本就想離婚,2人的婚姻也已非和睦,因此刑事妨害家庭部分判陳男無罪確定,民事求償部分則尚在二審審理中;不過後來因曾女變心向陳男提出分手,陳男疑要求復合不成,遂向曾女提告並討回之前給予的60萬元,但一審均被高雄地院判處無罪。

劉女指控,是因看到丈夫向曾女提告侵占罪,在家中接獲不起訴處分書,這才得知2人交往,害她痛苦萬分,甚至還診斷出憂鬱症、失眠症及功能性消化不良等,因此向曾女求償撫慰金60萬元。

曾女則辯稱,是陳男不顧雙方皆已婚,主動向她展開追求,3人2016年間簽訂三方共同生活協議書,其妻取得房產、財物等,還明訂「曾女不得與陳生小孩」、「陳不得因曾女而拋棄妻子與兩位女兒」、「陳妻不得拒絕曾女參與家庭旅遊」等,顯見劉女早已拋棄配偶權,同意陳男邀請外遇對象入住,所以不得再請求賠償。

法官審酌,陳男僅向妻子說明「曾女需要人作伴」、「曾女住進來也可以看顧妳」等,且陳妻就診時曾提及「先生向我提議,要讓一位女生住進家裡,並表示他們關係單純」,由此可見陳妻簽協議書時並不知2人交往;因此判曾女應賠陳妻20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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