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房地稅 自住用稅率「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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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與房屋稅之自住用稅率 戶籍為要件大不同(圖/資料照)


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自住房屋及土地,申請土地的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是否都需辦竣戶籍登記?
 
該處表示,地價稅係房屋坐落基地,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全國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房屋稅核課則按實際使用情形,如同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即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地價稅應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2019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倘逾期申請則自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之情形,應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課徵房屋稅。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透過1999高雄萬事通線上智能客服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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