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搭車慘遭2客運司機性侵 2男求輕判緩刑遭駁回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桃園客運吳姓、胡姓2名司機,因工作關係結識患有智能障礙的高職女學生小玉(化名),2人竟利用她心智缺陷,分別藉機對其性侵;桃園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嫌,將吳男判處2年徒刑、胡男判處1年10月徒刑,2人提起上訴,經高等法院審酌,維持原審見解,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患有智能障礙的女學生搭乘公車,卻慘遭2名客運司機性侵。(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小玉因搭車進而結識吳姓、胡姓司機,吳姓客運司機於2014年4月至9月間,見時年18歲的小玉心智有缺陷不懂如何抗拒,在小玉住處、摩鐵等處發生性關係,吳男分別在小玉成年前對其性侵5次、成年後性侵1次。

而胡姓司機也因小玉患有智能障礙,於2014年6月間,在公車上要求尚未成年的小玉幫其口交3次,同年8月,胡男甚至帶已成年的小玉在轎車上「車震」,性侵1次。

吳男、胡男2人到案後坦承犯行不諱,並在偵查階段申請參加「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與被害人小玉的母親達成協議,同時分別寫下悔過書,並捐助善款給社福慈善團體等,犯後具有悔意,態度尚佳;小玉母親事後也表示願意原諒吳男,請求「給真心悔過的人一個機會」;檢方則未上訴,由被告2人自行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諭知緩刑。

高院審酌,認為吳男、胡男2人均已結婚生子,因擔任公車司機認識女學生小玉,卻不顧自身家庭責任及職業操守,且無視嚴刑竣罰,為逞個人私慾而犯行,侵害小玉及其家屬權益,危害社會風氣、公車司機形象,若予以減刑,有違公平正義、流於輕縱,2人上訴以配偶的健康、親子、經濟狀況及原住民身分等理由,希望法官能予以減刑,但由於均與罪責輕重無重要性關聯,認為一審已酌量減刑,無從認定有不執行刑罰之必要,因此駁回2人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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