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歲志工拉女童進廁所猥褻 賠受害家屬25萬獲諒解免關

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高雄市75歲顏姓老翁,因擔任社區志工,結識一名常到社區活動中心遊玩的9歲女童,顏男藉小女童性觀念不成熟,在2018年某日,將女童帶到活動中心廁所猥褻,遭到鄰居發現報警處理。橋頭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老翁有期徒刑2年,不過老翁賠償女童家屬25萬元並獲得諒解後,女童家屬也為顏男求情,故法院宣告緩刑5年,但期間付保護管束,需支付國庫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顏男與當年小學4年級的女童同住在高雄市路竹區,顏男常在某活動中心擔任義工,因緣際會下認識放學常來活動中心玩的女童。2018年4月12日下午6時左右,顏男利用女童對性觀念不成熟,擅自拉住女童的手,帶到中心廁所,隔著衣服觸摸女童胸部和下體外側,還脫下褲子用自己的下體撞擊女童的腹部與下體外側,恰好被路過的居民察覺報警處理,事情才會曝光。

▲法官考量到顏男先前並無前科,犯後有悔意,便判其2年徒刑。(圖/翻攝自橋頭地院官網)

顏男被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法院審理時,雖然女童被帶到活動中心廁所猥褻時,並未呼喊「救命」,或是表達「不要」,且顏男並未做出脅迫、強暴等違反女童意願之行為,不過女童是7歲以上14歲以下之孩童,顏男的行為仍需依法論處。

法官考量到顏男先前無任何前科,卻在人生最後階段,因一時誤入歧途,致須面臨重罪之追訴、處罰情況,念及顏男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依強制猥褻罪判顏男2年徒刑;事後顏男又以25萬元賠償女童家屬,並獲得諒解,女童家屬也為顏男求請,同意給予緩刑機會,橋頭地院宣告顏男獲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需支付國庫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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