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無罪/嘉檢公開論告書 4萬字強調兇嫌「思維無問題」

社會中心/嘉義報導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鄭姓凶嫌一審無罪,嘉義地檢署不服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2度裁定撤銷原審裁定,發回嘉義地方法院,嘉義方法院法官更裁,諭知新台幣100萬交保,並限時24小時繳交,嘉義地檢署除了提出三點回應外,公訴檢察官也罕見公開論告出,63頁共4萬5537字論告書說明,強調鄭嫌行兇時,若因思覺失調症發作,仍具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只是因為放任自己情緒發洩而傷害別人,請法院勿枉勿縱。

▲2度抗告,嘉義公訴檢察官再公開論告書,陳述兇嫌「思維無問題」。(圖/翻攝畫面)

公訴的嘉檢檢察官劉達鴻公開論告書陳述檢方主張,論告書指出,鄭嫌案發當天(含案發當下)雖具有被害妄想,但他仍具有一般普通人之邏輯思考能力,亦同時具有基本人性,而不是完全欠缺思考能力之神經疾病患者,或完全喪失人性之野獸。檢察官舉例,鄭嫌仍會有一般人性表現,例如知道要去找政府單位或民意代表陳情,但不需要跟大賣場裡的店員廢話多說,也知道沒買票就搭火車是違法的、被抓到也會心虛害怕,及刀子具有殺傷力,不能拿在手上公然展示,不然會造成別人恐慌,也會讓自己被警察抓走,這些都證明鄭嫌在被害妄想發作的同時,一般的邏輯思維,並沒有問題。

▲嘉檢論告書四萬字曝光,主張鄭嫌因放任自己情緒發洩而傷害別人,請法院勿枉勿縱。(圖/翻攝畫面)

劉達鴻檢察官在論告書中強調,鄭行兇時,若因思覺失調症發作,仍具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只是因為放任自己情緒發洩而傷害別人,法院應勿枉勿縱,還被害人家屬一個公道;劉達鴻強調,本案審理期間,在鑑定人鑑定報告有疑點情況下,他向合議庭提出不宜貿然採信,並提議再找第二家醫院鑑定;並認為鄭嫌雖被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但行凶時具有辨識及控制能力,犯下天理不容的殺警案,本應判處極刑,但考量聯合國「兩公約」對於精神病患不得判處死刑,建請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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