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寶堅尼富少隧道飆車害2死 二審「過失致死」判1年2月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開著藍寶堅尼跑車在台北市自強隧道內,競速造成2死3傷悲劇的男子游翰甯,一審被依妨害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判刑2年4月,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26日宣判,改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1年2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游瀚甯飆車撞死3人,一度因其家世背景、家人對外的發言,遭輿論撻伐。(圖/資料畫面)

游翰甯被控於2018年7月間,駕駛藍寶堅尼跑車,載著女友行經自強隧道時失控,撞擊正在隧道內施工的工程車,造成女友慘死車內,1名工人也失去生命跡象,另2名工人受傷。

檢方痛批,游男在ESC系統關閉狀態下還競速駕駛,根本把道路當自己的遊樂場,依妨害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將游男起訴。游男也因父親為知名「心靈海」創辦人,家人的多次發言,遭輿論圍剿。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將游男判處2年4月有期徒刑。

高等法院認為,工程車並未依規定,由隧道內循序向外撤除警示標誌,又關閉爆閃警示燈,縮短隧道內用路駕駛人反應距離。當然此部分還不能解免游男的過失責任。

▲二審法官認為,確實隧道內施工人員確實並未依規定收警示標誌。(圖/資料畫面)

另雖然游男與陶姓、施姓友人相約競速,但游男自接近自強隧道入口時才加速前行,拉開與陶男的距離,途中並無任何相互競速、高速穿梭、變換車道、逆向行駛等非法占用特定道路,供己行車取樂情形。且從開始加速到事故發生歷時約14秒,亦不具延續性,因此與妨害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構成要件不合。

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足以證明游男有關閉車子的ESC系統,而游男在隧道內平均時速140公里部分,原審也未說明認定依據,加上死者張姓工人與車禍事故發生間也有過失,原審並未予以審認,因此改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

法官強調,游男僅因尋求一時快樂,在速限僅40公里的隧道內恣意妄為,使得2條寶貴生命被剝奪,家屬終身傷痛難癒,考量與家屬達成和解,並獲得諒解,也已各賠償家屬各900萬、800萬元,堪信已盡力彌補對家屬造成之傷害,犯後態度良好,因此改判1年2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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