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警車內硬上女網友 假好心「紓困」判刑4年2月定讞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時任國道公路警局第二大隊52歲員警林國楨,被控3年前以借錢給51歲女網友為由,誘騙女網友,載到苗栗山區性侵得逞。一審、二審林男都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2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全案定讞。

▲林男假意借錢給女網友,卻誘騙女網友到偏遠山區性侵。(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林男與女網友透過臉書認識,女網友因經商、失婚,財務出現問題,於2017年8月間,向林男借款10萬元繳房貸。雙方原本約好在嘉義碰面,但就在見面前3分鐘,林男傳訊,說是車子在苗栗故障,改約在苗栗高鐵站見面。

但當女網友抵達苗栗,林男又傳訊,邀求女網友到造橋鄉龍湖宮附近某間餐廳等他,之後女網友因找不到餐廳地點,林男才告知,在附近的湖畔步道等待即可。

只是女網友在湖畔等了1個多小時,依舊等不到林男,打電話表示要離開,林男這才開著車子現身。待女網友坐上車,先是四處繞路,之後將女網友載到苗栗九華山一帶偏遠山區,將車停在一處停車場後,強脫女網友的衣褲、強吻、指侵得逞。

女網友控訴,當時因身處偏遠地區,她擔心反抗會遭到不測,一開始只得假意配合,沒想到遭到侵犯。即便她又哭又掙扎,林男還是不肯放手,甚至說「這是遲早的事..都要當我小老婆了」。結束後,林男載她到高鐵站,塞了1000元便揚長而去。

法官認為,林男身為人民保母,卻知法犯法,趁女網友求援,竟假意幫助,卻預謀犯案性侵,還誣指女網友以美貌誘惑他意圖詐財,因此一審判決4年2月,二審也維持原判。

民事部分,女網友向林男求償150萬元,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林男應賠償100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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