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遇攔查掏「大客車駕照」竟挨罰6千 男結局逆轉免繳

記者於慶璇/新北報導

今年6月12日,陳姓男子騎機車載著前妻外出,行經北市民生西路與寧夏路之交岔路口時,員警要求攔查,陳男出示「大客車」駕照接受檢查,結果卻被以「機車駕照被吊銷仍騎車」為由開罰6000元。陳男認為開罰過重,為了替自己討回公道,因而提起行政訴訟,新北地院判准撤銷處分,可上訴。

陳男主張,當日警員要求他出示駕照,隨即配合拿出大客車駕照,員警告知「你這張駕照是大客車駕照」,他回答「是的」,員警利用手持電腦查詢後,發現他機車駕照吊銷期限為2017年4月7日,明明已過期限可以重考,但他卻沒有重考為由,開罰6000元罰鍰。

▲員警攔查發現陳男機車駕照遭吊銷,對其開罰6000元。(示意圖/資料照)

陳男認為,雖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處新臺幣6000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但並無明文註記不可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兩項條款模糊矛盾,認為警方就算要罰,也應該是按第二條法規開罰,盼法官撤銷罰單。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解釋,陳男原本考有機車駕照,但因酒駕遭吊照3年,如今期限已過,他卻沒有重新考取駕照,依據交通部2018年1月17日交路字第10750006461號函略,直指受到吊照限制,不得以持有大客車駕照為由騎機車,當然也適用第21條第1項第4款,裁決並無違誤。

新北地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是指「機車駕照」,且未領有小型車或以上之駕駛執照者,但陳男案發前就已領有大客車駕照,至今也未經吊銷,因此不適用於該條文,最後判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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