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表愛意藏3百萬稅罰風險!情侶共買預售屋1人簽約 地政士曝1黃金原則

記者 陳韋帆 綜合報導
2026/09/13 11:27:00
情侶共同出資買房應注意,預售屋已禁止轉讓,故雙方應採聯名且金流清晰的方式簽約,否則未來若有轉讓或買賣之必要,有面臨50~300萬罰鍰可能。(AI圖/記者陳韋帆製)

熱戀中的情侶在婚前選擇共同買房,常作為感情的甜蜜證明,但若是購買預售屋並選擇單人簽約而非聯名簽約,未來若想變更所有權人登記,恐怕會面臨無法換約或負擔高額稅費的巨大風險。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醒,自民國112年7月1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實施後,預售屋買賣契約原則上不得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違者將處以新台幣50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情侶購屋時務必審慎評估簽約模式。

早年預售屋可自由換約時,許多投資客與小資族常以少許自備款進場,並於工程期內換約賺取價差,故內政部透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禁止預售屋換約,旨在遏止炒房風氣,法令已於112年7月1日上路。不過,法令亦設有例外條款,分「不需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後」得轉售兩大類。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一對情侶,民國114年間合購一戶預售屋,因雙方出資各半,當初在預售屋買賣合約書上便以共同買受人進行聯名簽約,並約定成屋後各自登記1/2所有權,近期突然向建商提出變更要求,協辦地政士查核後,確認該案預售契約由雙方各自簽名,且入帳金流個別獨立明確,屬審查後可轉售的例外情形,便送交地政事務所進行審查。

鄭文在表示,案例中的情侶,由於簽約採聯名簽約且金流證明清晰,故送審後有機會辦理讓與或轉售,若當初僅由一人代表簽約,另一人採取隱名合夥或借名登記的方式出資,未來若想變更登記為兩人或另一人所有,將會直接與平均地權條例的禁售規定抵觸而無法辦理,必須等到原買方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才能再行辦理移轉。

他進一步指出,如果情侶共同出資購買預售屋,僅1人簽約且無完整金流對照,在有換約需求時若申請審核未果,就必須等到交屋並辦妥所有權登記後,再透過贈與或買賣方式將持分移轉給另一半。如此一來,不僅會多出冗長的作業時間,更需要額外負擔一筆高額的契稅、印花稅以及代書費用,若處理不當甚至可能衍生出複雜的法律與稅務爭議。

最後,鄭文在提醒,簽約不要只談感情,情侶或親友合購預售屋時應把握一原則,務必回歸實質出資狀況,以聯名方式辦理簽約。在簽約前應仔細審閱契約內容與金流留存時間點,並諮詢專業地政士評估產權規劃。透過合規的聯名簽約制度,才能在未來感情或規劃產生變數時自在不尷尬,確保交易安全並達到最佳節稅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