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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限到!光電浮台殘骸沒清完「每件罰6000」縣府:採最高罰+停用3個月

記者陳弘逸/屏東報導

清除時限已到,屏東縣政府將以每件裁處最高罰額6000元。(圖/翻攝畫面)

▲清除時限已到,屏東縣政府將以每件裁處最高罰額6000元。(圖/翻攝畫面)

受先前颱風「丹娜絲」侵襲,旭東公司執行「離岸太陽光電系統浮台技術開發計畫案」受創,光電浮台殘骸遍布屏東沿海;屏東縣政府限期業者須在48小時內清完,但截止昨天(9日)下午2時為止,仍有部分未清除,將以每件裁處最高罰額6000元,且採按件處罰,同時停止旭東公司使用該海域三個月。

縣府指出,針對旭東公司執行「離岸太陽光電系統浮台技術開發計畫案」,在丹娜絲颱風過境時散落漂流,縣府限業者48小時清除完畢,期限到昨天(9日)下午2時為止,由於現場仍有少部分未清除,將依相關法令裁罰。

離岸太陽光電系統浮台被颱風重創。(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離岸太陽光電系統浮台被颱風重創。(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回顧此案,經濟部核准旭東公司執行計畫後,該公司依「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向縣府申請取得計畫作業海域。

縣府表示,這次旭東公司散落岸邊的浮台結構物因未於期限內清理完畢,縣府依同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使用行為對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使用有加重影響之虞,期限屆滿仍未改善,將裁處旭東公司停止使用3個月,此為最長停止使用期限。

屏東縣政府將裁處旭東公司停止使用3個月。(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屏東縣政府將裁處旭東公司停止使用3個月。(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此外,屏東縣環保局接獲農業處通知後,稽查人員將以最快速度前往現場巡查,一旦發現岸邊仍有未清除完畢的浮台結構物,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每件裁處最高罰額6000元,且按件處罰。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每件裁處最高罰額6000元,且按件處罰。(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每件裁處最高罰額6000元,且按件處罰。(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另外,少數在海上作業範圍週邊的浮台結構物,目前仍有颱風過後的西南浪流,將依水利署「海岸防護及環境復育規畫參考手冊」,待浪高不超出一公尺時,請廠商派作業船舶出海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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