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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中國4300劑新冠快篩送選民一審判刑 前議員參選人二審獲緩刑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張榮法(藍衣)二審認罪獲緩刑2年。(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張榮法(藍衣)二審認罪獲緩刑2年。(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曾於2022年代表新黨參選台北市議員的張榮法,被控自中國購買4300劑新冠肺炎(COVID-19)快篩試劑,無償提供給選民,被依涉犯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罪起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9日宣判,改判刑3月,同樣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受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2022年4月間,張榮法被發現以妻子等43人名義,每人100個名額,自中國寶太生物科技公司購買新冠快篩試劑,並在競選總部成立時,放在總部裡無償送給選民,遭送辦。檢調上門搜索,查獲到1835劑快篩試劑,但張榮法辯稱該些試劑僅是「借用」,文宣上都有註明,並非賄選。

不過檢方認為,張榮法的試劑每劑報關價為15元,價值不高,也未影響選民投票意願,但自行進口醫療器材確實違法,因此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對於一審結果,張榮法針對原判決科刑部分提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榮法坦承犯行,原審未審酌此一有利被告的量刑因子,應予撤銷。

再審酌張榮法利用主管機關於疫情期間放寬民眾自境外輸入一定數量快篩試劑,免予申請查驗登記,並應獲准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機會,透過他人名義取得大量快篩試劑,以便供給不特定民眾領取,損及主管機關對於醫療器材安全之審核控管,對於國民健康有潛在性危險,實屬不該。

但其犯罪動機在使多數民眾得於疫情嚴重肆虐時,取得快篩使用,非為牟取個人經濟利益,尚無嚴懲必要。又其輸入的試劑數量非微,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因素,量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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