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買房花1600萬!她搬櫃子驚見漏水 住保會曝求償對象:不只是賣家

記者 陳韋帆 新北報導
2026/07/29 16:28:00
民眾購買中古屋簽約後,交屋前驗屋發現櫃子後方有未載明於屋況說明書的漏水瑕疵。(AI圖/陳韋帆製)

民眾購買中古屋簽約後,於交屋前驗屋發現櫃子後方有未載明於屋況說明書的漏水瑕疵。住宅消保會顧問吳翃毅說明,交屋前發現的現況瑕疵,買方可拍照舉證,而房仲雖在說明書上有疏漏,但主要責任仍歸屬原屋主,買方可要求賣方修繕完畢再行交屋,或是請求價金折損。

民眾指出,近期在新北市永和區購買了一處中古屋,總價約1,600萬,購屋與議價過程都相當順利,不過,簽約後,近日找時間到現場實際查看,發現一個櫃子後方,有賣家及房仲都未提及的「漏水處」,房仲指賣家只願給付5萬修繕價金,請設計師及抓漏師傅評估後,修繕費用約10萬,目前在已簽約尚未交屋狀況下,是誰該負責?房仲還是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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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翃毅表示,交屋前發現的現況瑕疵,買方可拍照舉證;雖房仲在說明書上有疏漏,亦有連帶責任,但主要責任仍歸屬原屋主,買方可要求賣方修繕完畢再行交屋,或是請求價金折損。(圖/記者周均庭攝影)

關於購屋瑕疵求償問題,住保會提出三大法律與權責注意事項如下:

一、交屋前發現瑕疵:主責在於賣方,買方得主張修繕後交屋或進行價金扣減。

二、交屋後發現瑕疵:房仲與原屋主均有責任,買方可同時向兩方求償。

三、瑕疵擔保通知時效:依《民法》第354條及第365條,買方於交屋後發現漏水,應立即拍照錄影並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通知後須於6個月內行使權力,瑕疵擔保權利期限最長為交屋後5年,賣方負無過失責任;若賣方故意隱瞞瑕疵,則不受6個月通知時效限制,仍受5年時效拘束。

吳翃毅表示,以此次民眾投訴案例來說,主要訴求對象就是找前屋主,要求修繕完畢後交屋或折讓修繕價金10萬,而房仲既已收受服務費,自然應當告知前屋主應負之義務,可明確告知房仲,法律責任歸屬,既已簽約,就別浪費雙方時間磋商。

他指出,書櫃擋到漏水處,可以說是未注意,但過往也有許多經驗,是前屋主與房仲惡意隱瞞,但此事爭辯無異議,畢竟白紙黑字簽約了,就是依循法律邏輯履約即可,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若因賣方因素,導致實際屋況與屋況說明書不符情況下,買方可依約要求給付利息或違約金,每日萬分之二或萬分之五計算,經催告仍不履行時甚至可解除契約,並求償其損失。

如果已經交屋後,才發現屋況瑕疵未載名屋況說明書,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房屋買賣契約常見條文「依現況交屋」,此條文並非賣方免死金牌,在房仲、前屋主未充分告知屋況瑕疵下,仍可向屋主求償。

另外,不少房仲都主打「漏水保固」,且法律上,房仲本就有仔細查看屋況之義務,若如案例中一樣,櫃子隨便一搬開就能發現的漏水,房仲則明顯未盡查看屋況之義務,自有其連帶賠償責任。

最後,吳翃毅建議,民眾看屋時應特別留意牆壁角落與壁紙覆蓋區域,必要時可在交屋前進行專業驗屋,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