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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害台灣美光營業秘密 聯電遭判罰2000萬確定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灣美光控訴聯電侵害其營業秘密。(圖/資料畫面)

▲台灣美光控訴聯電侵害其營業秘密。(圖/資料畫面)

美商美光科技(Micron Technology,Inc.)在台子公司台灣美光,控告聯電及其協理戎樂天等人,替中國晉華集成電路竊取先進Dram製程營業機密,違反營業秘密法。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台灣美光前主管何建廷、王永銘各1年與6月有期徒刑,聯電須支付2000萬元罰金,皆緩刑;戎樂天無罪及公訴不受理。高檢署針對何建廷3人部分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聯電則確定要被罰2000萬元。

二審認定,聯電對於何建廷2人侵害營業秘密行為,未盡防範義務,但考量聯電與台灣美光達成和解,將原審判處1億元罰金,改判2000萬元,緩刑2年。因高檢署未上訴,此部分確定。

何建廷等人部分,高檢署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對於2人有罪事實與理由互有歧異、矛盾,罰金和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於法不合。聯電在美國法院的認罪協定,雖有證據力,但於何建廷2人犯行部分並未提及,判決理由不完備,因此發回更審。

2016年間,聯電與中國晉華達成32奈米、32S奈米Dram製程技術,而台灣美光前董事長,時任聯電資深副總經理的陳正坤主導該專案,指派戎樂天擔任技術二處部門協理,自台灣美光招募何建廷等人,台灣美光認為有違反營業秘密法,在台中地方法院、美國司法部提起告訴。

2018年間,美國司法部以經濟間諜等罪,起訴聯電、中國晉華、戎樂天、何建廷等人。而早在2017年間,台中地檢署也依違反營業秘密法,起訴聯電與戎樂天等人。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聯電應支付1億元罰金;戎樂天被判刑6年6月,併科600萬元罰金;何建廷被判5年6月,併科500萬元罰金;王永銘則被判處4年6月有期徒刑,併科400萬元罰金。

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改判戎樂天無罪、公訴不受理;聯電要付2000萬元罰金,緩刑2年。何建廷獲改判1年有期徒刑,需繳交100萬元。王永銘則被判6月有期徒刑,罰100萬元,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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