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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前縣長李朝卿貪污案更二審 81案有罪判刑累破400年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圖/翻攝畫面)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圖/翻攝畫面)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利用莫拉克風災重建工程,與妻舅、秘書等人向廠商索賄案,一審認定李犯下96件回扣案、15件收賄案,依貪污罪判30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其中17罪已定讞,法院認定李收賄946萬元,判刑16年半;94罪去年發回更二審,台中高分院29日認定李朝卿犯下81罪,每罪分判5年6月至6年2月,累計刑期超過400年。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入監服刑。(圖/翻攝畫面)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入監服刑。(圖/翻攝畫面)

台灣98年發生莫拉克風災,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先前夥同妻舅簡瑞祺等人,利用災害搶救工程機會,收受廠商回扣111次,其中8罪分別被判12到14年徒刑,合併應執行14年8月定讞;去年3月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將剩餘103罪判刑21年,24日最高法院駁回其中9罪的上訴,李朝卿增加108年刑期定讞,其餘94罪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二審。

李朝卿貪污案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天上午宣判,審判長陳宏卿、法官楊文廣、簡芳潔蒞庭。合議庭表示,發回更二審的94罪當中,部分是想像性競合犯概念。90罪認定有罪,經合併後為81罪,分依《貪污治罪條例》判5年6月至6年2月;另4罪因證據不足,宣判無罪。

合議庭表示,全案一審審理後已超過8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有罪的81罪都依法減刑。另外,李已有判決16年6月確定,在監執行,此次81罪分判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期超過400年。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加上有罪部分還要與李之前的前案刑期合併,所以此次就不宣告應執行刑,以免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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