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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前空翻」台中男摔到癱瘓!業者與教練遭判刑

林姓男子前年到台中1家健身中心運動時,林男向石姓教練表示要進行前空翻,不料過程中林男摔傷癱瘓,台中地院查出石男僅有滑雪教練資格,判處業者與石男7月徒刑,可上訴。

男子在健身房運動不慎癱瘓,教練及業者均被判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男子在健身房運動不慎癱瘓,教練及業者均被判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林男與女友於民國110年3月12日下午3時多,前往台中市南屯區1家健身育樂中心運動,林男向當時位在海綿池旁的石姓教練表示,欲進行前空翻動作。

石男未提供林男足夠的動作教學及安全指導,也未要求穿戴任何安全防護設備及護具,口頭指示林男站上海綿池旁的軟墊上,先以站立緩慢往前傾倒的方式,練習前空翻動作,林男依石男指示進行逐漸加快速度,並做出前空翻動作4次。

林男欲進行第5次前空翻動作之際,石男僅指示林男站在軟墊上,以往下蹲後用力往前、往上跳起,並往前轉身的步驟進行前空翻動作,林男因未能順利往前彎身,導致頭部往下墜入防護及緩衝不足的海綿池,並碰撞海綿池底部,因而受有頸椎外傷及四肢癱瘓等重傷害。

全案經林男向石男及健身育樂中心負責人楊男,提起過失致重傷害罪刑事及民事告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查出楊男曾參與由中華民國體操協會舉辦的教練講習,取得協會發給的彈翻床教練證(已過期),該教練課程皆以彈翻床漸進式訓練為主,並無海綿池操作相關課程。

另外,吳男更未曾取得協會發給的彈翻床教練證,但他堅稱已取得滑雪教練資格。

法官認為,楊男等2人對於消費者操作、使用海綿池期間所生的危險源,具有監督義務的保證人地位,負有防止消費者於設備使用過程中,發生危險或其他意外等危險的義務。

台中地院審理後,判處楊男與石男7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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