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國人海外避稅 行政院會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法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繼公司反避稅條款完成立法後,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個人」反避稅條款修法案,未來個人或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海外低稅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達50%以上,當年企業盈,須依持有股份或資本額比率計算,計算海外營利所得繳稅。該法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實施時程將與公司部分同步上路。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會今通過個人反避稅條款。(圖/記者盧素梅)

為了避免有國人藉由在低賦稅國家設立外國公司避稅,行政院今天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財政部表示,由於國人有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保留原應歸屬我國個人海外營利所得,以規 避納稅義務的情形,財政部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建議及其他國家規 定,並配合「所得稅法」修法,建立個人CFC制度規範,建構更周延的反避稅制度,維 護租稅公平。

根據政院通過的修法版本,除了個人或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海外低稅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達50%以上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且該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者,也要將企業年度盈餘列入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繳稅。

但若該關係企業實際分配股利或盈餘,以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營利所得,不需再重複計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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