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避稅天堂路不通 立院三讀通過反避稅條款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俗稱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設在海外避稅天堂的台灣企業,只要沒實際營運、年度盈餘高於一定程度,都將被視為國內母公司的「受控外國公司」(CFC),須併入母公司營業所得課稅。

蘇嘉全 立法院長

立法院三讀通過反避稅條款。(圖/資料照)

此次《所得稅法》中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及實際管理處所(PEM,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的課稅制度。財政部長許虞哲曾於財政委員會指出,CFC部分有2項豁免條款,即排除在海外有實際經營的非紙上公司、或是獲利太小的公司,因此,中小企業將不受影響。

根據條文明定,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未來法律實施後,只要企業在租稅天堂設立公司,藉以保留盈餘不分配、以及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外國企業,相關獲利都必須繳稅。

CFC制度指的是,為避免企業在租稅天堂保留盈餘不分配,來規避稅負,因此若國內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關聯企業,關係人持有股份或資本額達到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有重大影響力者,應按照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時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但法條中明訂「豁免條款」,只要外國企業於當地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PEM制度則是在租稅天堂的本國企業,決策營運與財報都在台灣,卻把居住者身分轉為非居住者,將視為我國的企業,並會要求辦理稅籍登記,課徵17%的營所稅。但法條中也有訂定「豁免規定」,明定重大經營管理決策者或處所在我國境內、財務報表與會計帳簿紀錄等製作或儲存處所在國內、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的三大要件,要同時符合才會課稅。

另外,本法案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財政部預計給企業一到兩年的緩衝期,並訂定三大實施前提,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國際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實施資訊自動交換制度、子法規劃及宣導完成。

至於年度盈餘課稅門檻,許虞哲曾指出,將會在子法規中明定,財部將參照世界各國做法,比如美國是3000多萬台幣,中國2000多萬,韓國600萬,德國299萬,英國232萬,澳洲120萬,加拿大1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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