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鄒女謊稱放在手提袋內的10萬現金被偷,被依誣告罪起訴,獲判免刑。(示意圖/資料照)
台北一名鄒姓女子,去年8月搭高鐵到台中後,向鐵路警察報案稱自己在台北車站上廁所時,隨身攜帶的10萬元現金被偷走。結果檢警大費周章調閱監視器勘驗、傳訊證人後發現,鄒女根本沒帶10萬現金,依誣告罪起訴她。法院審理時,鄒女否認犯行也未到庭,法官認為鄒女犯罪情節輕微判免刑,判決曝光也引發爭議,認為法官濫用免刑制度。
判決書指出,鄒女在2024年8月9日傍晚5點多,前往台中高鐵站的鐵警新烏日分駐所報案,在明知手提袋內根本沒錢的情況下,向警方謊稱袋內的10萬現金失竊。
鄒女自稱她在搭高鐵前,曾在台北車站如廁,期間手提包曾短暫離身,懷疑是當時遭小偷。而這筆10萬元現金,是因為她跟阿嬤說腦部要開刀,所以阿嬤託哥哥轉交這筆錢給她。
檢警為了釐清10萬元去向,大費周章調閱鄒女在台北車站、捷運台北站及高鐵台北站內的行進路線,發現鄒女根本沒進廁所。鄒女哥哥在偵查中證稱,事發期間阿嬤在住院,當天自己跟妹妹到醫院探視阿嬤,阿嬤並沒有給妹妹10萬元,也沒有託他轉交10萬元。鄒女姑姑也說,阿嬤臥病在床,身上沒錢,阿嬤也透過聲明書表示沒給錢。
檢方認為鄒女以虛構事實誣告不特定人竊盜,依誣告罪起訴,法院審理時,鄒女也無故未到庭。但法官認為鄒女報案時間、地點明確,員警循線追查並不困難,且本案也沒有人受害,犯罪情節尚屬輕微,鄒女當時精神狀況不佳,可能是一時失慮犯錯,即使酌減其刑後仍太重,因此依刑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免除其刑。
但判決曝光後也引發爭議,有司法官指出,實務上只有在案情令人憐憫,減刑輕判仍過重者,才會判免刑。以實例來說,像是街友偷路邊紙箱,因經濟、身心狀況不佳,遭竊物價值極低,無執行刑罰必要。而本件鄒女亂報失竊案,造成檢警疲於奔命,且鄒女又不認罪、不出庭,難以理解「有何可憐憫」;但也有法官認為,可能鄒女精神狀態已無執行刑罰必要,免刑反而能節省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