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高中肄業的超商店員,從遊戲認識、誘惑未滿16歲的逃家少女強制性交得逞,脅迫拍攝猥褻照片及不雅影片,遭判處11年有期徒刑,可上訴。(示意圖/PIXABAY)高中肄業的陳姓超商店員,2年前透過遊戲認識、誘惑未滿16歲的逃家少女小花(化名)期間,對女方強制性交得逞,還試圖誘拐她逃家,甚至脅迫拍攝猥褻照片及不雅影片,得手後,還傳給她同學觀看;此案曝光後,小花家人拒絕原諒陳男,法院審理後,依法將他判處11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超商店員陳男,2023年透過遊戲認識、誘惑未滿16歲的逃家少女小花(化名)開房間,甚至不顧對方反對,強制性交得逞;事後還邀約女方自行搭車離家,甚至誘稱,如果去接她「離家是誘拐成立」,乘車時還要求要帶書包、衣服還要戴帽子不能露臉,但此事遭少女母親發現而未遂。
同年1月22日至23日,陳男陸續要求小花用手機自拍猥褻影像,藉此滿足性慾;4月5日、6日男方又以外流私密影像為由,逼迫對方二度拍攝不雅影片。
事後,陳男取得影片後,竟傳給小花同學觀看、瀏覽,此案因此曝光;偵審期間,都坦承犯行,還在法庭上自陳,高中肄業、從事超商店員,月薪4萬多元。
法官認為,陳男明知小花未成年,竟做出強制性交、試圖引誘脫離家庭,又引誘、脅迫使拍攝猥褻影像,犯案後,少女家屬無調解意願,因此未能達成和解。
法院審理後,將陳男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犯和誘未滿十六歲女子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引誘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兩罪,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交付少年性影像罪,應執行11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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