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文山一分局偵查隊長陳俊銘要同仁上繳破案獎金遭約談。(圖/翻攝畫面)台北市文山一分局偵查隊長陳俊銘,先前擔任台北市刑大偵八隊長期間,曾要同仁將破案獎金納入公積金,檢方複訊後諭令12萬元交保;對此,台北市警察局表示,本局明確規定同仁之個人工作費用或獎勵金不得納入公積金。
檢方調查,陳隊長要求同仁將破案獎金上繳為公積金,還明令5千到1萬元要繳20%,超過1萬元要繳30%。當時偵八隊同仁十分抗拒,僅有2位同仁拿到獎金後上繳,金額大約數千元;仍涉犯貪汙治罪條例。
資深刑警指出,正式的公積金均會開設機關帳戶,方便承辦人員管理款項,但各派出所或偵查隊等單位,無法申辦機關帳戶,通常由總務負責保管,性質上更像是班費。
警政署訂立《警察機關收受各項團體獎勵金、慰問金、加菜金等經費收支作業注意事項》,各縣市警察局還會另外設立相關規定,例如《台北市警局暨所屬機關公積金使用管理注意事項》,明確規定公積金收入來源,僅限於編列預算、上級機關慰問的團體獎金及外界捐款,個人獎金不得納入其中。
公積金支出必須以全體同仁福利為主,例如團體紅白包、迎新送舊餐費、自強活動、慶生會及慰問金等費用;如有其他事項想以公積金支出,亦必須經過4分之3以上人數同意,還必須按月公布收支明細。
台北市警察局強調,公積金使用範圍、分配方式等細節,只要與本局規定不牴觸,並不會要求各分局完全一致。不過每年督察室與政風室至少會稽核1次,外勤單位亦由駐區督察不定期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