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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戀少女崩潰喊:不要!慘遭強拖公園廁所硬上…體內留DNA噁男死不認罪

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桃園男子2年前載少女去找前男友,趁女方心情不加在公園喝酒時,兩度把人強拖到無障礙廁所內,強制性交得逞,遭判處3年6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示意圖/PIXABAY)

桃園男子2年前載少女去找前男友,趁女方心情不加在公園喝酒時,兩度把人強拖到無障礙廁所內,強制性交得逞,遭判處3年6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示意圖/PIXABAY)

桃園林姓男子2年前載少女小花(化名)去找前男友,趁女方心情不加在公園喝酒時,兩度把人強拖到無障礙廁所內,不顧對方反抗、多次喊「不要」仍強制性交得逞;事後林男挨告,矢口否認犯行,就連在女方體內驗出DNA也不認罪,法院審理後,將他依強制性交罪,處3年6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2023年2月21日凌晨載少女小花(化名)到桃園市高城公園飲酒,趁機把人拖進無障礙廁所內,不顧女方明確表達拒絕及反抗,把人強壓在洗手台上,脫去衣褲強制性交得逞。

事後,林男挨告,偵審期間,矢口否認強制性交犯行,並透過辯護人表示,案發後,小花沒離開,還保持互動繼續喝酒,並無感到任何不適、抗拒;二度進入廁所時,被拒絕就直接放棄,過程都沒違反意願,且此案只有女方單一指訴,並無其他積極事證,請求諭知無罪判決。

小花控訴,當晚林男陪她去找前男友,之後去公園喝酒聊天,對方突然告白,還趁機強吻,接著就2度把人拖進廁所,過程中,多次表明「不要」。事後又傳訊息跟友人哭訴,「剛剛真的出事」、「我直接嚇到哭」、「我剛被拖去廁所」、「被強姦」等內容。

關於此案,檢方依據驗傷報告,在小花陰道內檢出林男DNA,他甚至瞎扯,「不知道,覺得可能是她在我意識不清醒的時候去弄的」,但說詞未獲採信。

法官認為,林男為滿足一己性慾犯案,恣意侵害小花自主決定權,又否認犯行,未能正視己非,更沒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她也不願原諒,難認態度良好,審理後,將他依強制性交罪,處3年6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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