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台中25歲女子租屋處墜樓亡,房東控「房子變凶宅」求償150萬,法官判免賠。(示意圖/pixabay)台中西屯區一處社區大樓2024年發生女房客墜樓意外,事後房東賣房時被房仲告知涉及凶宅疑慮,導致房子出租困難,價格嚴重貶值,房東提告女房客父母求償150萬元。法院檢視相關資料後認為,難以認定女房客的死亡時間及地點,因此不構成凶宅,判女房客父母免賠;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劉姓房東在2023年將房子租給一名巫姓男子,巫男與戴姓女友同居,後來戴女將25歲女兒接來同住。2024年8月10日晚上,戴女的女兒在租屋處跳樓輕生,墜落社區1樓廣場,送醫不治。
劉姓房東表示,事後打算出售房屋時,被房仲告知涉及凶宅問題,出租困難且嚴重貶值,主張事發當時,王女25歲,應知道該行為會導致租屋處變成凶宅,怒告王女父母求償150萬元。
王母戴姓婦人辯稱,女兒本來在其他地方租屋,因女兒生病才接她來同住,事發前,女兒情緒狀況很穩定,也沒有試圖輕生的就醫紀錄,自己無法預料女兒會輕生。且退租時,房東收走押金後,並未提出任何訴訟;王父則表示,他沒辦拋棄繼承,質疑女兒若死在社區,租屋處是否能算是凶宅。
法官認為,凶宅並非法律名詞,依一般社會觀念應是建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他人加工致死,像是凶殺或自行加工致死等情形。凶宅認定重點,並非只在求死或殺害行為發生地,死亡結果地也包含在內,若王女從專有部分墜樓,並未當場死亡,而是送醫後死亡,難以認定該地點為凶宅。
根據警局相驗初步調查報告書記載,救護人員到場時,王女已無生命跡象,被送往台中榮總急救;台中榮總診斷證明書記載,王女到院前無生命跡象,經緊急心肺復甦術30分鐘無恢復;台中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將「死亡地點」記載為「台中榮總醫院」。
法官指出,根據上開資料無法判定王女是墜樓後當場死亡,或是在送醫急救途中死亡,又或是到院後死亡,其死亡時間、地點有疑義,無法認定租屋處是凶宅,因此不構成侵權行為,判王女父母免賠;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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