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公司老闆3年前指控,結婚10年的妻子在台南市某知名健身房健身時,與私人課程的男教練開房間。外遇情曝光後,他與妻子離婚並提告求償。本月初,二審判老闆的前妻與男教練須連帶賠償老闆50萬元,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名老闆是在民國93年1月間結婚,婚後與妻育有一女一子。民國103年1月,這名老闆娘在台南市某健身房參與私人健身課程,並與準備當兵、擔任她私人教練的男教練往來頻繁,不只牽手、搭肩逛街、摟抱散步及接吻,互動親密,2人於同年11、12月曾一起出遊,前往汽車旅館投宿。老闆於105年間離婚,並向前妻與男教練連帶求償200萬元。
男教練辯稱,2人僅是好友間開心相擁,並無逾越分際的不倫行為,要求對方舉出2人發生性關係的事證。台南高分院依據相關照片與影片,認定2人的親密行為,是一般情侶才有的舉動,已超越普通朋友的交往舉止,是婚姻關係外的不正常往來,難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侵害提告老闆的配偶權,並非無據,審酌雙方各方面資力、條件,判這對外遇男女要連帶賠償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