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躁鬱症發作…「病人性侵病人」為何只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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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台南一名許姓男子2015年因為躁鬱症發作以及有宗教妄想而住院,期間2度潛入另一名女病患小真(化名)房內,趁對方安眠藥未退散時進行親吻、指侵得逞。一審法官審酌被告病情後,認為避免對社會治安再次造成影響,依乘機性交猥褻罪,判他有期徒刑2年並監護1年;許男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一審判決沒有違誤,只不過審酌醫院鑑定報告,指許受躁症發作影響,導致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且考量其躁鬱症經妥適治療後,病情既非不能控制,所以將他判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要完成個別精神治療、心理治療等,每月至少4小時到沒有必要為止。

特殊情況,減免罪責

許男利用女病患因為服藥而無力抵抗時性侵,屬於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

從判決書中可以知道,許男的行為雖然並非受到妄想控制而完全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但確實受病症症狀影響,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根據刑法第19條第2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對於辯護人所主張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判決認為應該全面且客觀的以「是否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為判斷標準。並認定本件已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且審酌被告犯罪情節之輕重及危害社會之程度,並不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同情,所以自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度。

▲示意圖/記者馮珮汶攝影

「刑期于無刑,民協於中。」

現代的刑法對於刑罰的適用,不再是單一面向強調威嚇的預防效果。縱然漢摩拉比法典以牙還牙的應報理論思維,可以達到極強的威嚇、預防犯罪效果,但可以說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方式。犯罪的產生背後有許多複雜的因素,包括家庭環境、經濟因素、社會壓力……等等。因此,強調矯治、教化,內化「不犯罪」的主流價值觀,盼能達到「刑期無刑」的最高境界。

緩刑就是屬於這樣的制度。緩刑是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鼓勵犯人遷善的制度。

緩刑的宣判也有條件限制,必須以前不曾因為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的裁判,或者以前因為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的裁判,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不曾再重蹈覆轍,而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是適當的情況下,才有緩刑的適用。且緩刑期間內若犯他罪,或是緩刑效果不彰時,仍得撤銷緩刑宣告,就要執行該裁判宣告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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