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刀一刀割!老婦遭人「凌遲」折磨慘死 檢方「求判死刑」

記者林盈君/台中報導

前年5月間,苗栗縣竹南鎮一名65歲的廖姓婦人,遭38歲的凶嫌吳永明殺害,當時吳男因向廖婦索要金錢遭拒,惱羞成怒之下,竟持尖刀將廖婦割喉,最後廖婦因頸動脈出血、氣管被割斷慘死。法院一、二審皆判吳永明無期徒刑,但引起死者家屬不服,加上台中高分檢認為,吳男若可教化,也不會先後進出監獄10多年,認為判決理由矛盾、違誤,因此上訴最高法院請求判處吳男死刑。

11年前險割人喉 男涉農婦割喉案遭逮

▲兇嫌吳永明持尖刀將老婦割喉慘死。(圖/翻攝畫面)

據了解,吳永明過去因妨害名譽,遭法院判處拘役50日,檢方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但尚有30日未完成履行,吳男為了籌措易科罰金3萬元,於是回到竹南老家隨機挑選強盜目標。前年5月3日下午,廖婦騎機車到農田除草,吳男向她索要金錢遭拒,吳男一怒之下竟持尖刀,將廖婦割喉殺害,行兇後,吳男還將廖婦機車騎走棄置他處,並將鑰匙丟進水溝、清洗血跡後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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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嫌吳永明持尖刀將老婦割喉慘死。(圖/翻攝畫面)

之後因廖婦的家人見她未歸,外出找尋時卻發現其遺體,因此報警處理,警方之後循線將犯案的吳男逮捕。吳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供稱因為當時很生氣,所以持刀子要刺殺廖婦,但因為刀子太鈍,於是就從其頸部「一刀一刀的割,而當時腦中空白,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法院二審時,認為吳男行兇前有飲用半瓶米酒,且尿液也驗出毒品反應,雖然精神鑑定吳男行凶時未受影響,不符減刑適用,但合議庭仍認為,有可能會因毒品和酒精交互影響,導致吳男「暴怒」下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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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嫌吳永明持尖刀將老婦割喉慘死。(圖/翻攝畫面)

另外,二審也指出依兩公約精神,除非手段凶殘、無矯正可能,否則基於生存權不得科處死刑,吳男出獄後,因有前科導致求職困難,跟著親戚做水泥工,因工作天數不穩定無法按時服勞務、也沒有足夠收入繳罰金。同時也認為,吳男犯後有悔意、尚有教化可能,指出吳男被訊問時,供稱死者的靈魂來找他,所以才清楚交待犯案過程,模擬命案時也朝陳屍處拜拜,收押時書寫道歉信函及經文,請求死者家屬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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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婦家屬不滿吳嫌判無期徒刑。

且醫師鑑定結果,認定吳男犯行應屬偶發,吳男也認為犯行因吸毒引起,以後不敢再碰毒品,希望有機會能重新回歸社會,並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二審維持一審判決,仍判其無期徒刑。但被害人家屬和二審檢察官不認同判決結果,上訴指出,吳男有竊盜、強盜、公然侮辱、公共危險等多項前科,大半時光都在監獄服刑,最長達6年3月之久,如果有教化可能,不會多次進出監獄。

此外,檢方也指出判決「自相矛盾」,表示吳男採尿驗毒時間,已經距離命案5天,是行凶前還是行凶後吸毒,已無法確認,據草屯療養院專業鑑定,吳男沒有因為施用毒品和酒精,造成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降低,所以沒有減刑的適用。但合議庭卻一再指吳男「受毒品和飲酒交互作用」導致「瞬間暴怒」的不確定結論,進而推論「一時衝動鑄下大錯、是否確實完全無教化可能」,公訴檢察官認為判決理由矛盾違背法令。

檢方上訴也指出,吳男在2012年出獄後,期間有5年的時間,卻仍犯下公共危險罪和公然侮辱等犯行,工作收入都拿來買毒品、喝酒,沒錢花用再強盜他人財物,顯然有高度危害社會治安的風險。而吳男以「凌遲折磨」的方式割劃廖婦頸背,直到氣管被割斷、出血過多死亡,又將廖婦機車騎走、把鑰匙丟入水溝,讓廖婦毫無獲救生機,認為其犯行非常兇殘、毫無人性。

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吳萃芳表示,死者被一刀一刀割劃,受盡凌遲折磨而死,法官判決免死的考量有太多矛盾,家屬無法接受,因此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也認同。檢方上訴強調,權衡公平正義的理念,回應社會公義的需求,並慰撫被害人家屬失親之痛,縱使吳男犯後有悔悟,也無法彌補其行為時的惡行與罪責,認為吳男應該判處死刑,與社會永久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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