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連長假日留守棄部屬不顧 偷溜夜店嗨整晚下場慘了!

記者游承霖/桃園報導

國軍第六軍團砲兵第21指揮部劉姓、高姓上尉連長,去年8月間,輪值戰備指揮官、留守主官,依規定應24小時在營,隨時掌握營區動態,但2人卻相約偷溜到桃園市中壢區一間夜店狂歡,直到隔天清晨5時許才回營,東窗事發後,遭桃園憲兵隊移送,桃園地院法官考量2連長過去並無前科,因此依陸海空軍刑法《長官擅離部屬罪》分別判處1年4月、1年徒刑,均緩刑3年,另須分別支付公庫6萬、4萬元。

判決指出,劉姓連長從去年8月9日下午4時起至16日下午4時,擔任北基地區戰備部隊指揮官,負有指揮部隊完成支援作戰準備,並與上級完成通信的責任;高姓連長則是從8月10日0時起至8月11日晚深11時59分,擔任該連假日留守主官,負有執行部隊完成支援作戰準備之責。

依照輪值人員相關規定,2人值勤時間內,須保持24小時在營,隨時掌握營區動態,確保單位安全,處置突發重大事件,督導單位內各層級輪值人員值勤狀況,不得擅離部屬,但2人卻在8月10日深夜11時許相約偷溜到中壢區一間夜店狂歡,直到翌日清晨5時才回營,東窗事發後遭桃園憲兵隊移送,並遭檢方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2人身為職業軍人擔任重要幹部,竟於排定值勤時間,私自擅離部屬及勤務所在地,忽視法紀,有虧職守,應予非難,但考量2人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此依陸海空軍刑法《長官擅離部屬罪》分別判處1年4月、1年徒刑,均緩刑3年,另須分別支付公庫6萬、4萬元。全案可上訴。

▲2連長丟下部署到夜店狂歡。(示意圖/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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