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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開鏡頭「裸聊」!女網友嚇傻秒拒絕 男大生未得逞1原因判刑1年

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20歲男大生,誘使15歲少女脫光衣服「裸聊」遭判刑1年,緩刑3年。(圖/翻攝Google Map)
彰化一名20歲男大生,誘使15歲少女脫光衣服「裸聊」遭判刑1年,緩刑3年。(圖/翻攝Google Map)

彰化一名20歲謝姓男大生,在網路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15歲少女,兩人常透過Instagram聊天,某天謝男在聊天過程中誘使少女脫光衣服、打開手機鏡頭「裸聊」,少女當場拒絕,此時少女的母親進入房間,正巧撞見,氣得一狀告上法院。雖雙方已達成和解,謝男仍被依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謝姓男大生去年3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5歲少女,兩人經常上IG聊天,去年4月間,男大生透過IG私訊少女,提到「我想看寶寶身體,想看,還是想看」、「那要不要,想愛愛,你開鏡頭嗎?拜託,我想看身體就好」、「要看寶寶,那寶寶脫掉」,男大生不斷引誘少女拍攝裸露身體影像,但遭少女當場拒絕。

此時,少女母親恰巧進入房間,發現女兒神色有異,甚至身體不由自主發抖,查看電腦驚見謝男傳送要求女兒脫衣「裸聊」的訊息,氣得報警。男大生供稱只是自己想看,沒有要對外散播影像,後來也與少女和其母親達成調解,母女表明不追究男大生的刑事責任,願意原諒被告。

彰化地院法官審理時指出,被告引誘少女自行拍攝猥褻行為之性影像,行為屬未遂,被告行為固屬不該,然其犯罪目的僅在於供自己觀覽,與引誘少年大量製造或自行拍攝性影像後上傳網路流通,供不特定人觀覽不同。

謝男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未遂罪,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法官考量雙方已達和解,爰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有情輕法重之意,同時需接受地檢署舉辦的法治教育2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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