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陸軍官校一等士官長侵占、變賣「剪床」犯貪污罪,他因案退伍,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獲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須接受2場法治教育,褫奪公權2年,沒收扣案犯罪所得3萬970元沒收,可上訴。(示意圖/資料照)高雄陳姓男子在陸軍官校擔任一等士官長期間,曾負責智慧型警監系統工程督工人員,卻將報廢尚未完成辦理報繳的「剪床」侵占運出營外,聯手邱姓回收業者變賣,共得手3萬5970元,業者則分得5000元;事後兩人都遭法辦,陳男因案退伍,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法官審理後,判他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須接受2場法治教育,褫奪公權2年,沒收扣案犯罪所得3萬970元沒收,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2022年1月1日擔任陸軍軍官學校大學部機械系行政管理助教一等士官長,屬現役軍人,2024年1月至5月間擔能源環控公司承攬中科院智慧型警監系統工程督工人員。
當時陳男管領「勤務連-大型機具-剪床」須移置報廢庫房擺放,明知未依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作業規定辦理報繳前,仍屬軍校財產,但他,仍將該物品運出營區,交由邱姓回收業者變賣,共得手3萬5970元,業者則分得5000元。
因涉嫌貪汙、侵占等罪,陳男及邱姓回收業者遭依法送辦,兩人偵審期間,都坦承犯行,且案發後,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加上剪床價值僅3萬5970元,在5萬元以下,因此獲得減刑。
法官認為,陳男具公務員身分,負責公有財物期間,未盡忠職守,竟共謀將剪床私運出營、變賣,損害國家利益,雖侵占公有財物;考量犯後,認罪繳回不法所得,且離退任職多年的軍職,已付出相當之代價,信無再犯之虞。
法官審理後,將陳男依現役軍人(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判決確定後,2年內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須接受2場法治教育,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褫奪公權2年,沒收扣案犯罪所得3萬970元沒收。
邱姓回收業者則被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1年10個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須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2場法治教育,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褫奪公權2年,沒收扣案犯罪所得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