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男要求子女「每月5千」扶養到死 1理由遭法院駁回

2025/05/30 22:21:00

圖、文/CTWANT

花蓮一名73歲男子因無謀生能力,向法院聲請要求其與前妻所生的兩名子女,每月各支付扶養費5000元。(示意圖/翻攝Pexels)

▲花蓮一名73歲男子因無謀生能力,向法院聲請要求其與前妻所生的兩名子女,每月各支付扶養費5000元。(示意圖/翻攝Pexels)

花蓮一名73歲男子因無謀生能力,向法院聲請要求其與前妻所生的兩名子女,每月各支付扶養費5000元,直到他去世為止。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該男子早年未盡撫養之責,與子女感情疏離,最終駁回其聲請,判決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該名男子目前每月僅能領取4164元的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近兩年所得分別僅為1720元與1428元。雖名下有兩輛汽車,但車齡超過20年,經法院認定已無實質財產價值。他現任配偶為外籍人士,實際上為假結婚關係,無法取得入境資格,也無在台居留紀錄。

該名男子向法院主張,因無法維持生活,依法請求兩名子女負擔扶養費。然而兩名子女則反控,父親早年因債務纏身離家出走,拋妻棄子,長年未曾履行撫養責任,自幼皆由母親一手照顧扶養長大,雙方情感疏離多年,幾無聯繫。

兩人並指出,父母早於1997年離婚,父親從未關心過其成長過程,既未盡為人父之義務,應無權主張扶養請求。法院審理時,男子亦當庭承認,確實從子女年幼時便未曾扶養。

法官審酌後指出,該男子身為父親,卻未在子女成長過程中履行保護教養之責,亦無提供親情支持,既無正當理由可免除扶養義務,亦無法主張反向請求子女扶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男子對子女的扶養費聲請,並明確免除子女對其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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