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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案家屬訴請國賠重燃希望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八仙塵爆案16名家屬訴請國賠,一、二審都敗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圖/資料畫面)八仙塵爆案16名家屬訴請國賠,一、二審都敗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圖/資料畫面)

▲八仙塵爆案16名家屬訴請國賠,一、二審都敗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圖/資料畫面)

造成15死484傷的八仙塵爆案,其中16名家屬向交通部觀光局、消防署、新北市政府提起國賠訴訟,求償1億2000萬元。一審、二審皆判決家屬敗訴,最高法院26日判決發回高院更審,認為二審認定新北市府、觀光局等在督導、監督考核上有疏失,卻未認定與塵爆有因果關係,理由不完備,調查未詳盡。

最高院認為,觀光局及新北市政府部分,依觀光發展條例、消防法規定,均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之規範,亦已明確規定主管機關監督權限,若審酌各具體事件主客觀情狀,主管機關依該些規定,應採取監督作為以防止特定情況下,可得特定之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之危險發生,而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仍不履行其職務義務,即有怠於執行職務情事。

而原審認定八仙公司違規使用「快樂大堡礁」遊樂設施之行為,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均有怠於執行其監督職務。若事前已知悉該派對的舉行及其危險性,則觀光局及新北市府在派對舉辦前,未盡監督考核職務,容任該派對舉行,致參加派對的民眾置身於粉塵燃爆的高度危險中,終至發生系爭塵爆,則該等機關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與被害人死亡間是否無相當因果關係?

八仙公司申報「快樂大堡礁」消防安全檢修之使用用途與其實際用途是否不符?新北市府是否疏未依其實際使用用途辦理消防安檢?又派對舉辦及其危險性應為新北市府事前知悉或得預見,則其身為地方主管機關,對八仙公司甫於派對舉辦前進行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演練,是否足以因應多數民眾於發生火災等意外事故時,避免損害發生或擴大,盡其監督義務?自予釐清。

至於消防署部分,如消防署對某行為易致火災而對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造成損害可得預見,竟違反法律授予裁量目的或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意旨,消極不為公告,仍屬裁量權之違法行使。

查塵爆發生前,國內已舉辦過多次彩色粉末活動,而有污染環境與引發燃爆可能性爭議,為原審所認定。家屬也提出國外已有多起粉塵爆炸案例,及於中學課本案例教學、消防署案例宣導及消防專業用書「火災學」均已提及粉塵爆炸之危險性等證據資料,則消防署能否對室外噴放可燃性細微粉行為可能造成爆炸能否諉稱不可預見?並對是否將之公告為消防法第14條第1項易致火災行為有裁量空間?亦非無疑。綜合上述理由,廢棄原審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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