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南投報導

▲19歲男性侵國小女友遭判處3年10月。(示意圖/Pixabay)
南投一名19歲陳男在社群平台Instagram中認識一名國小5年級的女童,不久後兩人展開交往,期間男子四度前往女童的雲林住處,但不顧女童拒絕仍強行對她猥褻、指侵得逞,事後還傳訊給女童「為什麼我進不去?我太大」等,全案經南投地院審理,法官依陳男犯3個加重強制猥褻、1個加重強制性交,減刑合併處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2023年4月15日時,陳男與女童在Instagram中認識,進而成為男女朋友。6月28日時陳男前往女童住處,期間不顧女童抵抗,硬將手伸進女童衣內撫摸胸部。
不料陳男食髓知味,7月4日時陳男再度前往女童住處,依然不管女童強調「不要」,仍在女童父母房內猥褻她的胸部和下體,又拉著女童到另一房內要求「我想做愛」,女童大哭抗拒,不過陳男依然強壓女童指侵得逞。直到同月10日時,陳男再度猥褻女童,事後女童父親察覺女兒行為有異,疑似遭性侵,氣得報警。
法院審理時,陳男雖坦承猥褻犯行,但他強辯只有想性交,不是強制性交未遂。但依2人的IG對話,發現女童曾向陳男表示「我不要做愛」、「我一直說不要」、「我就不想,而且你答應我,不會強迫我」,而陳男也回覆「對不起啦」、「受不了了」、「昨天為什麼我進不去?我太大」,可見陳男已違反女童意願對她性交。
法官說明,女童證述一致,也與陳男警詢、兩人IG對話相符,內容並非一般孩童日常生活經驗,若非女童親身經歷,無法做出如此一致的證述。最終南投地院認為,陳男犯行屬實,審酌陳19歲餘、正值青年,並無前科,且案發時2人為男女朋友,陳因一時失慮犯下本案等情,認為他情堪憫恕,以刑法第59條減刑,依陳犯3個加重強制猥褻、1個加重強制性交,合併處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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