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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18萬換減刑!謊稱10萬元代言保養品 殯葬男拍少女34張裸照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林男誘騙16歲少女拍攝34張裸照遭判2年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林男誘騙16歲少女拍攝34張裸照遭判2年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新北市汐止區某葬儀社林姓男員工,先前透過通訊軟體結識少女小萱(化名),並佯稱願意花費10萬元,邀請對方代言保養品,小萱不疑有他,獨自前往汽車旅館赴約,還被林男拍下30多張不雅照片;事後小萱驚覺受騙,憤而前往警局報案;一審法官依違反兒少法判林男3年2月徒刑;林男不服上訴二審,並允諾賠償18萬元,順利與小萱達成和解,高等法院改判林男判2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023年10月間,林男利用通訊軟體認識16歲的小萱,隨即邀約對方見面,並謊稱邀請小萱代言保養品,經過雙方來回交涉後,最後敲定10萬元的價格,並約定10月底晚間8時在某汽車旅館見面。

林男依約交付10萬元,並以手機拍下34張小萱裸露胸部及下體照片。由於林男沒有拿出契約書,現場也沒有攝影團隊,林男還拿手機拍照,小萱頓時起了疑心,最後決定報警處理。

檢警循線通知林男到案,始知根本沒有代言一事,而是林男為了拍攝不雅照片的話術,檢方遂依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起訴林男;一審法官判林男3年2月徒刑。林男不服上訴二審。

高等法院審理時,林男允諾賠償18萬元,並當庭給付完畢,順利與小萱達成和解,小萱亦同意原諒林男;法官認為,林男犯罪手段為利誘,而非暴力或威脅,手段較為平和;除此之外,林男並未外流不雅照,加上雙方達成和解,遂依規定酌減其刑,改判林男2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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