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鄒男爛醉上路車禍,害行人全癱變植物人,最後以600萬元和解獲緩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翻攝畫面)屏東鄒姓男子2024年月間酒駕撞上李姓男子,造成李男癱瘓成為植物人,由於鄒男以600萬元與李家人和解,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重傷罪判處1年6個月徒刑,但宣告緩刑3年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鄒男12月某晚明知自己已酒醉仍執意開車上路,行經內埔鄉廣濟路與東陽街岔路口時,撞上正在過馬路的李姓男子,造成李男頭部重創,目前仍是植物人,警方獲報到場處理,並測得酒測值0.78毫克,當場依涉犯公共危險罪送辦、起訴,鄒男於審理期間同意賠償600萬元,但該金額不包含強制險給付額度,後續與李男家屬達成和解。
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審酌鄒男認罪並與家屬和解,前期以支付300萬元,並同意於2025年底支付餘額300萬元,因此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重傷罪判處1年6個月徒刑,宣告緩刑3年,並接受2場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