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老屋重建」獎勵條例 最多房屋稅可減半12年

立法院院會今(25)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在施行5年內申請重建,房屋稅及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如果所有權未移轉,還可享最多10年房屋稅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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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適用對象分為3大類,第1類是不符合建築法、災害防救法等,需限期或強制拆除者;第2類是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第3類是屋齡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重建計劃內建築基地,給予適度建築容積獎勵,但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3倍基準容積,或建築基地1.15倍原建築容積。如果在條例施行3年內申請重建,還可額外獲基地基準容積10%獎勵;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則授權地方政府酌予放寬。

租稅減免部分,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重建者,重建期間土地免徵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在減收的這2年中,建築物所有權人未移轉所有權,還能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優惠,但最多以10年為限。

條文明定,依本法申請重建時,需全體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本法施行期限到中華民國116年5月31日止,也就是在新法施行10年內若未提申請,不再享各種優惠;老屋重建時得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加總超過1000平方公尺部分,不再提供容積獎勵。

為保障社會弱勢者,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重建計劃範圍內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

另外,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或人員,若不實簽證或出具不實評估鑑定報告者,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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