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口交」也算通姦?昨(1日)高雄高分院審理林姓員警和小三通姦一案,當事人雖然皆堅稱無性器官的接合,但承認有進行口交,二審判定為通姦罪,顛覆過去法界認定通姦罪必須有「性器接合」的前提。
(圖/資料照)
據《自由時報》報導,林姓員警在2012年10月,帶著一名王姓女子到Motel開房間,未料被抓姦,且妻子與帶來的警方在垃圾桶內發現沾有兩人精液和體液的衛生紙。一審高雄地院判定林姓員警與小三各處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兩人不服上訴。
目前《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包括性器進入他人性器,或進入口腔、肛門等其他身體部位。報導指出,因兩人承認有口交,符合性交特性,因此高雄高分院打破既往慣例,二審仍維持原「通姦罪」判決。(整理:實習編輯游雅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