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一廣場/修法只為獵巫?違反比例原則更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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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文琦

面對此波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續延燒且漸有擴大失控的社區感染跡象,為了避免部分民眾不配合中央政府相關的必要防疫措施,日昨,執政的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與在野的國民黨立委廖國棟「不約而同」地都想提案修正「傳染病防治法」,廖委員的版本除明定如不遵行防疫而傳染於人,「因而致人於死者」,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以外,綠營的王定宇版還特別規定了罹患特定傳染病者,「若故意申報不實」致生損害於他人,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云云。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與國民黨立委廖國棟都想提案修正「傳染病防治法」。

暫且不論兩人版本的關心對象與犯罪形態似是「各有千秋」的「稍有不同」,唯仔細檢視他們修法的起心動念,或許都是想對台灣未來的公共安全衛生與醫療防疫量能做出必要貢獻,唯套句智慧古諺所云,「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筆者真的要提醒一下「『做事』不分顏色」的藍、綠委員們,他們的提案姑且不論當下有否「政治正確」的作秀之嫌,唯觀諸兩人修法草案,不但其中爭議頗大且明顯將有治絲益棼與窒礙難行之處,講白了,在行政中立、依法治國的「法治國」原則下,台灣老百姓若不遵守防疫政策,現行除了「行政罰」之外,可能「欲加之罪」的拘役等人身刑罰就已經相當不容易了,遑論其他三年、七年或無期徒刑等,根本完全「不符比例原則」。

再進一步論理闡述,根據「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傳統法理與邏輯論證,即便上述有不幸的往生者或身心受害者,確實曾經接觸過「帶原感染者A君」,唯試問,第一線起訴的檢察官或後端最終做出裁判的法官,又要如何證據論理致死的病毒、病菌係來自A君?而上述感染者若是「『無症狀或輕症誤判自己為流感』的帶原者」時,又要如何舉證A君們的犯案動機與心證?乃至於其中「過失犯」的諸多不同違法樣態?遑論這些病毒、病菌「可能的基因突變」,後續如何證明其間的因果辯證關係?

準此,類似這種明顯違背「科學醫療專業」與「疫病流行原理」的所謂修法提案,只能變成純粹討好民粹恐慌心理的「無用之法」,充其量只能異化為「獵巫自嗨」與孟子筆下那種「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結果與下場,因此,藍綠政黨都必須「謙卑、謙卑、再謙卑」地尊重醫療專業領域,而不是自欺欺人、只求喊爽的「立『幹法』」啊。

《作者簡介》胡文琦,前中國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文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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