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男4次嘿咻人妻後「我是同性戀」 法官研判:應該是雙性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外籍男子被控與台灣籍人妻通姦,但進了法院,外籍男強調自己是同性戀,沒辦法和異性性交,不過法官認為,依證據資料顯示,外籍男應為雙性戀,確實侵害人妻丈夫的配偶權,判決外籍男與人妻應連帶賠償45萬元,全案可上訴。

▲外籍男辯稱自己是同性戀,不可能與人妻發生性關係,但被法官打臉。(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人妻的丈夫主張,外籍男自2019年2月20日起,在台北市的汽車旅館4次和妻子發生性關係,侵害配偶權,對外籍男、妻子連帶求償300萬元。

對此,外籍男反駁,他與人妻僅為好友關係,為了幫人妻離婚才會造假訊息,透過通訊軟體傳送,製造「假外遇」,且刑事通姦罪部分已獲不起訴。並強調,自己是同性戀,根本無法與異性交往,更遑論發生性關係。

人妻也否認外遇,表示丈夫在家裡裝有監視器,還要她「滾出去」,她不得已才會到旅館暫住,因此花了不少錢。而為了和丈夫離婚成功,才會請外籍男幫忙,傳送假訊息。

不過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根據雙方傳訊的內容,可見互訴情衷與思念,非一般朋友間的交往。且2人皆為成年人,外籍男可提供精神支柱或法律協助,製造「假婚外情」顯有悖常理。

另外籍男同時坦承有異性伴侶並已結婚,根據其提出的事證,不排除為雙性戀,因此不採信外籍男的說法。審酌外籍男的經濟狀況,人妻與丈夫正進行離婚訴訟等,判決應連帶賠償丈夫4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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