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案 大法官下午宣告解釋

盧姓男子因猥褻罪遭判刑定讞,刑後接受強制治療長達9年,他認為刑法等規定再犯危險的認定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今天下午4時將在憲法法庭宣告釋字第798號解釋。

▲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案,大法官今天下午4時將在憲法法庭宣告釋字第798號解釋。(圖/中央社)

司法院表示,現場將開放民眾32席、媒體32席旁聽,並於司法院大法官網站首頁網路直播。

盧男於民國96年間因涉猥褻罪遭判刑1年,服刑完畢後強制治療,他每年經評估小組認定有再犯之虞,持續強制治療長達9年,盧男認為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另有兩名案件當事人及雲林地方法院法官,也就相關規定聲請釋憲。大法官於11月3日進行言詞辯論。

聲請人主張,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未規定強制治療的最長期限,也未讓法院介入審查是否繼續強制治療,違反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則表示,性侵犯要關到確定不會傷害別人才放出來,強制治療不是刑罰,而是治療,相關規定均合憲。強制治療的規定是保安處分的一種,是國家的責任,國家必須拘束這些不應該放出去傷害不特定人的性侵犯。

蔡碧仲指出,僅對高再犯危險者強制治療,人數並沒有很多,依數據顯示,9000多名判決確定的性侵犯中,僅有158人被裁定強制治療,相關審查非常嚴謹,如果相關規定違憲,目前強制治療中的50幾人放出去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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