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幕後/他二婚多年後確診癌末!憂前妻子女死後爭產 地政士兩招化解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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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再婚後癌末 憂與前妻子女未來爭產
  • 節稅最佳解方 立遺囑+等待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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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肺腺癌末男子擔憂與前妻所生小孩在自己死後爭產,想生前移轉所有財產,地政士則提醒,生前2年贈與之財產仍須計入遺產,不如採「遺囑+繼承」方案,還能省下不少移轉成本及未來衍生的稅務可能。(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名罹癌末期男子因擔心身故後,前妻所生的3名子女會與現任妻子爭奪房產,導致無子嗣的太太失去唯一住所。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建議,應先將自住房產辦理「夫妻贈與」給太太確保居住權,剩餘不動產則立遺囑待身故後繼承,如此不僅化解二婚家庭常見的遺產糾紛,更保住105年以前取得的房地舊制稅率優勢,避免產生鉅額房地合一稅。

    隨著台灣離婚與再婚率持續攀升,重組家庭的遺產分配已成社會關注焦點。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每年再婚人數佔總結婚人數比例已趨近20%,這類家庭在法律繼承上極其複雜。依據民法規定,前妻子女與現任配偶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若未事先規劃,極易因應繼分與特留分產生衝突,導致現任配偶面臨房產遭共同繼承、甚至被迫變賣分產而遷出的窘境。

    他再婚後癌末 憂與前妻子女未來爭產

    個案中的先生罹患肺腺癌4期且癌細胞已擴散,醫師預估僅剩半年餘命,先生名下擁有數筆105年以前取得的房產。由於與前妻育有3名子女,現任妻子則無子嗣,他深怕身故後,前妻小孩會主張繼承權要求變賣現住屋分產,導致太太老無所依。太太起初希望能將所有房產全數移轉以求安心,但地政士提醒生前贈與恐面臨稅賦與法律上的白忙一場。

    鄭文在指出,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仍須併入遺產稅計算,但為了解決先生的心理罣礙,仍決定優先辦理自住房的「夫妻贈與」。這項操作雖無法規避遺產稅,卻能實質改變所有權結構,讓太太在法律上具備獨立居住權的絕對優勢,避免未來與前妻小孩對簿公堂或面臨房產共有的尷尬局面。

    節稅最佳解方 立遺囑+等待繼承

    針對其餘非自住房產,鄭文在建議,應採取「遺囑」結合「等待繼承」策略。因該批房產屬於舊制資產,不論未來是贈與後出售或繼承後出售,都無房地合一稅困擾;若現在急於贈與給小孩,不但要多負擔契稅與土地增值稅,未來小孩出售更會被迫納入新制,產生高額稅賦。此方案讓太太保住棲身之處,兒女則能以最低稅負繼承家產。

    他說,透過遺囑明確記載分配意向,可一次解決情感、居住與節稅三大難題。鄭文在提醒,辦理遺產案件不應只看冷冰冰的數據,更要因應被繼承人處境調配,本案透過生前贈與化解病患不安,並輔以遺囑規劃確保各方權益,台灣不動產轉移、稅務等問題複雜,建議遇到相關狀況,應先諮詢專業、可信任地政士,方能獲得最佳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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