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台南女子開車,撞死闖紅燈橫越人行道行人,她自首認罪以20萬元達成調解,獲死者家屬原諒;法院審理後,依法判她緩刑3年,可上訴。(示意圖/資料照)台南許姓女子去年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前,突有名男子徒步闖越紅燈通過當場撞上,導致對方頭、胸、腹部撞傷骨折內出血死亡;許女自首、認罪以20萬元達成調解,獲死者家屬原諒;法院審理後,依法判她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女2024年12月10日傍晚5時18分許,開車行經永康區西勢路,行經中山北路巷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前方時,當場撞上一名徒步闖越紅燈通過的男子。
當下人遭撞後,因頭、胸、腹部撞傷骨折內出血,引發多發性骨折低血容休克死亡;許女因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釀成死亡車禍,但肇事當下,立即自首,符合減刑要件。
審理時,許女認罪,自陳高職畢業、職業為臨時工、已婚、子女均成年、無人需扶養;並以20萬元達成調解,獲死者家屬原諒,並向請求法院從輕量刑,給予附條件緩刑。
法官認為,許女坦認犯行,和解成立,足見有悔意,死者家屬也同意給予緩刑,無再犯之虞,審理後,依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致人於死,處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