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朱祖儀報導
男子主張自己當時是臨停。(示意圖/資料照)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平(化名)日前將車輛停放在某處路邊,因涉及「併排停車」行為遭警方開單,需繳2400元罰鍰。但阿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只停了1分鐘,屬於臨時停車,並非併排停車,要求撤銷罰單。法官審理,認為裁罰要件不足,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阿平先前將車輛停放在新北市一處路口,新北警認定其有「併排停車」事實,予以逕行舉發。案件移送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2400元罰鍰。
阿平不服裁罰,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行車紀錄器顯示停車時間為21時41分,違規時間為21時42分,僅相差1分鐘,屬於臨時停車之範疇,要求撤銷原處分。
法官審理,指出臨時停車是為了人客上、下或裝卸物品,停車時間未滿3分鐘,且需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停車則是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而不立即行駛,兩者區別為「是否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不能僅以駕駛人未在駕駛座上,便認為其屬於不立即行駛之停車行為。
法官查看阿平車輛遭舉發時的照片,2張採證照片拍攝時間僅相差14秒,未超過3分鐘,不能排除阿平僅是暫時離座、仍可立即返回駕駛的可能性,因此最終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