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創制也非複決 詹順貴:反同公投通過也沒用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年底九合一選舉將有10案公投合併舉行,前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在臉書撰文分析公投案通過後的效力,他指出,創制權與複決權透過公民投票法來行使,但有些提案人顯然事先並未思考清楚究竟是要創制什麼或複決什麼,像反同團體提出的第10案公投,非創制也非複決,即使通過也完全沒有效益。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請辭獲准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圖)8日在臉書發表辭職聲明,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政院肯定詹順貴在工作崗位上的表現,勉予同意詹順貴請辭。(檔案照片)中央社 107年10月8日

▲詹順貴認為反同第10案公投通過也沒有效益。(圖/中央社)

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公投案如通過,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1)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的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2)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的創制案,行政院、地方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地方議會審議。立法院、地方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3)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詹順貴指出,由上述公投結果的法律效果,區分創制案、複決案,分別規定得那麼細,可知辨別公投案的屬性究竟是創制案或複決案,會直接影響其法律效果,有其重要性。但有些提案人顯然事先並未思考清楚究竟是要創制什麼或複決什麼。

詹順貴以反同團體提出的第10案公投為例,其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問題是現在民法的婚姻制度就是一男一女的結合,所以,此提案既非立法原則的創制(改變現狀),要求立法機關制定新法;也不是要複決一男一女的既有法律婚姻制度,使其失效。可以說根本無法產生公投法第30條的法律效果,縱使通過,行政機關既無法也無需做為實現此公投案內容的必要處置,也改變不了立法機關遵循司法院第748號解釋所下應給予「同性結婚的權利」修法的方向與期限。

至於反同團體的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與平權團體的第14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就可以歸類為立法原則的創制,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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