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看手機拒檢挨罰1萬、吊照半年 女子提告抗罰「勝訴」

台北市孫姓女子今年7月間騎機車停紅燈時,拿出手機看有無未接來電,員警要她停車受檢,女子拒絕逕自騎車離開,被開罰1萬並吊照半年,女子提告抗罰。台北地院判決孫女免罰。

▲騎車時違規滑手機恐遭員警取締。(示意圖/翻攝自TCPB局長室)

判決指出,孫女於今年7月9日傍晚騎機車在大度路三段與立德路口停紅燈時,拿出手機觀看有無未接來電,隨即放回包包內,附近員警看到後認定孫女使用行動電話有礙駕駛安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要求孫女停車接受稽查。

不過,孫女在號誌轉為綠燈後逕自騎車往淡水方向離去。警方認定孫女因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開單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定孫女違反處罰條例,裁罰孫女新台幣1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孫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孫女主張,自己停等紅燈時並未滑手機,只是一時性地打開手機看有誰撥打電話進來,並未影響交通,況且當時她並無酒駕或重大違規,而員警距離她100、200 公尺,不確認員警要她停車盤查;她當時若有逃跑意圖,為何要等到綠燈才騎走。

法官勘驗當時的員警採證光碟,發現當時有大量的機車停等紅燈,孫女停在機車車潮的中央位置,距離員警有相當的距離。員警要求孫女靠旁邊停車,孫女回答「不要」、「那麼多人你都不叫,你叫我幹嘛」,員警再次要求孫女停車,不過,此時號誌轉為綠燈,孫女騎車離開。

法官指出,大度路當時的車陣相當長,孫女於冗長的靜止車陣當中,手持手機的行為短短不到10秒鐘,員警接近時,孫女手上已完全未持有手機,況且孫女只是看有沒有人撥打電話給她,不是進行撥接、通話或數據通訊,並非處罰條例規定「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

法官認為,孫女縱使有拒絕員警攔檢而逕行離去的行為,但依相關判例,所謂「逃逸」於解釋上應包括停車受檢後,消極不配合出示證件,或不提供可查知行為人確實身分的文件或資料而離去現場,孫女的行為並不符合逃逸要件,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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