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公共托育又充分就業,北歐國家為何辦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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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ixabay

文/劉毓秀

就女性權益和社會永續發展而言,北歐制度最值得世人注意的是它的普及公共托育及長照政策,尤其是這套政策與女性就業的關聯,以及其階級面向效應。

今天北歐除了冰島以外的四國(瑞典、丹麥、挪威、芬蘭),都立法保障父母享受公共托育的權利,這四國的托育制度大致符合一般所稱的「北歐模式」社會福利制度。公共托育發展最早、提供比例最高的是丹麥,從1950年代就開始拓展托育福利服務,並於1999年制定全面性政策,促使地方政府保證所有具托育需求的六個月以上幼兒都可以得到托育服務。瑞典後來居上,於1960年代起大規模投資於公共托育,發展出可謂舉世最細緻的服務網,並於1995年規定地方政府應針對父母就業或就學的所有一至十二歲兒童提供服務。挪威不同於前述兩國,受制於民間傳統觀念和地方政府阻力,以及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欠缺連結,公共托育發展較晚且不足,但晚近已有長足進展,且從2009年起,規定一歲以上小孩得享托育權利。以上三國對6個月(或1歲)至12歲兒童提供連續、完整、符合父母就業需求的普及公共托育服務,吻合於一般所說的「北歐模式」(即普及、支持女性就業之模式)社會福利制度。

芬蘭情況有所不同,如前所述,其左、右政黨於1984年達成妥協,立法規定兩種性質互異的育兒政策:一為要求地方政府負責提供托育服務,另一為針對自行育兒的家長(絕大多數為母親)提供在家育兒津貼。此異質性的雙重育兒政策提供地方政府推卸責任的方便法門,引導主要育兒方式走向請領在家育兒津貼,偏離支持雙薪家庭、女性高度就業的北歐模式。此外,芬蘭也未如前述三國提供公共課後照顧服務。

瑞典學者Walter Korpi認為,二足歲以下幼兒的正式托育是支持雙薪家庭的指標,3至5歲托育則是一般性家庭支持政策,Meagher and Szebehely根據此理論,檢視2008年北、西、南歐11個國家的托育制度。由於非全時托育不利女性就業與中下階級家庭之幼兒發展,而平均每日托育時間各國差異甚大,於是這兩位學者列出各國平均每日托育時間,並換算出全時托育(以每周35小時計)比例,發現:二足歲以下平均每日托育時間以北歐各國最長,大抵接近全時(瑞典因有16個月的有酬育嬰假,年齡較小的幼兒送托比例稍低)。

此外,全時托育比例也以北歐各國最高,分別為丹麥88.1%、瑞典58.6% (筆者認為應加上保母托育的3.2%,成為61.8%)、挪威53%(筆者認為應加上保母托育的4.8%,成為57.8%);相較之下,芬蘭較低,為33.1%(筆者認為應加上保母托育的1.7%,成為34.8%),顯係受到前面所說明的托育與在家育兒津貼兩種政策的頏頡作用的影響。西歐各國除法國之外的國家,平均每日托育時間相當短,連帶地,全時托育比例也低,分別為荷蘭27.1%、英國16.8%、德國15.8%。將丹麥、瑞典、挪威與其他國家比較,並參考Korpi「二足歲以下正式托育是支持雙薪家庭的指標」,可知此「北歐模式」托育制度是支持雙薪、女性就業的標竿。

▼ 歐盟各國2足歲以下正式托育全時比例(2008)

▼ 歐盟各國3至5歲全時托育比例(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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